:::   回首頁  | 員工專區  

羅東鎮公所

::: :::

敬請寺廟人員秉持性別平等理念,協助傳遞及提升社會性別平等

  • 更新日期:2014/10/13
  • 公告單位:民政課

我國民間過去因沿襲「重男輕女」之觀念,從而具體表現於婚、喪、喜、慶、祭典、儀節…等各方面,或有性別不平等之處,我國憲法第7條雖早已揭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原則,惟於法律所不及之處,仍有賴提升人民性別平等意識,方能確實達到性別平等之理想。

有鑑於寺廟為地方信仰中心,對於民心教化實有莫大影響,故寺廟人員如能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對協助傳遞及提升性別平等觀念助益甚鉅。

檢附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3年9月15日院臺性平字第1030147505號函送103年9月5日「研商行政院『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103年1至6月辦理情形會議」紀錄1份及相關新聞報導2則供參。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