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宜蘭縣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壹、競賽宗旨:為鼓勵本縣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
研習語文興趣,以宏揚文化績效,特舉辦本競賽。
貳、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協辦單位:復興國民中學、宜蘭縣國民教育輔導團、宜蘭縣教育
資訊網路中心。
參、辦理時間:
一、縣賽時間預訂於105年8月19日至21日舉行。
二、全國總決賽預訂105年11月下旬於苗栗縣舉行。
肆、比賽地點:
宜蘭縣立復興國民中學、宜蘭縣立體育館。
伍、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全縣各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 。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全縣各公私立國中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 。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全縣公私立高中職學生、五專前三年且年齡未滿20歲之學生) 。
四、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小學、幼兒園、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
五、社會組(除上列一至四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
陸、競賽單位:
一、各項學生組、教師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自由參加。
二、各項社會組由個人報名或由其他單位協助報名。
三、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學生(設籍本縣),有意參賽者,檢附學生證明文件及戶籍資料影本,親自或委託在台親友代為報名參加縣賽。
柒、競賽項目:
一、國語:
(一)演說。(各組別)
(二)朗讀。(各組別)
(三)作文。(各組別)
(四)寫字。(各組別)
(五)字音字形。(各組別)
二、閩南語:字音字形、演說、朗讀。(各組別)
三、客家語:字音字形、演說、朗讀。(各組別)
四、原住民族語(分16族):朗讀(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參加)、演說(教師組及社會組參加) 。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附件
捌、競賽方式及競賽員名額:
一、競賽方式:採自由參加
(一)國小學生組:採預賽、縣賽二階段辦理。若各項演說、朗讀
報名人數超過30人,則辦理預賽,並取前24名參加縣賽,
其預賽不計名次及頒發獎狀。
(二)除國小學生組外,其他各組參加縣賽。
二、競賽員名額:
(一)國小學生組:各競賽項目每校至多2名參加。
(二)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1.作文、寫字、字音字形:各競賽項目每校至多2名參加。
2.演說、朗讀(除原住民族語朗讀):各項目每校至多1名
參加。
(三)教師組:各競賽項目每校至多1名參加。
(四)社會組若以單位協助報名,各單位至多1名參加。
(五)原住民族語朗讀:大同、南澳鄉所屬國小每校至多1名參
加;南澳中學、大同國中至多3名參加,其他學校至多2
名參加。
玖、競賽資格及限制:
-
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
各學生、教師組參賽人員限在學校或服務所在地參加選拔。(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學生除外)
-
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100年度至104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100年度至104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
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105年6月20日前需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
任一競賽項目報名人數未滿5人時,則不辦理該項競賽。
拾、各項競賽時間
一、演說:
(一)國小學生、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二)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5至6分鐘。
(三)教師組,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五、字音字形:
(一)國語:各組均10分鐘。
(二)閩南語:各組均15分鐘。
(三)客家語:各組均15分鐘。
拾壹、競賽內容範圍:
一、國語:
(一)演說: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台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教師組、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以上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四)寫字: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使用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他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教師組、社會組為8公分,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每人限一張。
(五)字音字形:各組均為2百字(字音1百字、字形1百字),限
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字
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台(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二、閩南語:
(一)演說: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朗讀: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字音字形:各組均為2百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拼音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三、客家語:
(一)演說、朗讀:同閩南語。
(二)字音字形:各組均為2百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拼音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100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四、原住民族語:
(一)演說:教師組、社會組講題3題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
(二)朗讀: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台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拾貳、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5。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45。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一)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二)閩南語、客家語、泰雅語、阿美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50。
2.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50。
(二)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40。
(三)書法與標點:占百分之10。
四、寫字:
(一)筆法:占百分之50。
(二)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50。
(三)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予計分。
拾參、優勝錄取名額:
一、國語:
(一)演說、朗讀項-國小組及國中組取優勝5名;高中組、教師組及社會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若成績未達80分者,則不予錄取。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或缺席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二)作文、寫字、字音字形項-國小組及國中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6至8名;高中組、教師組及社會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或缺席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二、閩南語:
(一)演說、朗讀項國小組及國中組取優勝5名;高中組、教師組及社會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若成績未達80分者,則不予錄取,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或缺席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二)字音字形項各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各組第1名代
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
總決賽或缺席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三、客家語:
(一)演說、朗讀項各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若成績未達80分者,則不予錄取,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或缺席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二)字音字形項各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各組第1名代
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或缺席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四、原住民族語:
演說、朗讀項各組視參賽人數取優勝若干名,若成績未達80分者,則不予錄取。各組第1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若無正當理由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或缺席全國總決賽,將取消爾後參加縣賽資格。
拾肆、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網路報名系統說明會預訂105年6月8日(三)下午假凱旋國
小視聽中心舉行。
二、縣賽報名:105年6月20日至7月5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於7月7日前將競賽報名表及授權書寄送員山鄉深溝國小收(地址:264宜蘭縣員山鄉惠民路266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拾伍、獎勵:
一、個人獲得優勝名次者,由本府頒發獎狀鼓勵;學生組個人單項第1名之指導老師予以嘉獎二次,獲第2名、第3名之指導老師予以嘉獎一次。
二、學生組個人項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老師指導證明請於成績公布後10日內由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拾陸、附則:
-
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出具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並繳納保證金(每件伍百元)後,向主辦單位提出,如經裁決抗議理由不足時,沒收保證金作為大會費用,抗議書統限於該項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並註明時間。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
競賽員資格如有不合,其競賽成績並不予承認。
-
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
-
各組各項成績公布後,各優勝人員請至大會服務台(設於復興國中川堂)領取獎狀,第一名優勝人員並填寫參加全國賽報名表件(用正楷填寫)。
-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優勝者,除大會頒贈獎狀外,本府另依全國賽獎勵規定敘獎並頒贈獎勵金。(獎勵金額度視本府預算另行簽請核定)
-
競賽員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競賽員報名時應繳交授權書。
拾柒、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客
附件 家語腔調
-
客家語腔調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
原住民16族42種方言別一覽表如下:
族語 |
方言別 |
族語 |
方言別 |
阿美語 |
A.北部阿美語 |
鄒語 |
A.鄒語 |
B.中部(秀姑巒)阿美語 |
拉阿魯哇語 |
A.拉阿魯哇語 | |
C.海岸阿美語 |
卡那卡那富語 |
A.卡那卡那富語 | |
D馬蘭阿美語 |
排灣語 |
A.東排灣語 | |
E.恆春阿美語 |
B.北排灣語 | ||
泰雅語 |
A.賽考利克泰雅語 |
C.中排灣語 | |
B.澤敖利泰雅語 |
D.南排灣語 | ||
C.汶水泰雅語 |
魯凱語 |
A.東魯凱語 | |
D.萬大泰雅語 |
B.霧臺魯凱語 | ||
E.四季泰雅語 |
C.大武魯凱語 | ||
F.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
D.多納魯凱語 | ||
賽夏語 |
A.賽夏語 |
E.茂林魯凱語 | |
邵語 |
A.邵語 |
F.萬山魯凱語 | |
賽德克語 |
A.德固達雅語 |
太魯閣語 |
A.太魯閣語 |
B.都達語 |
噶瑪蘭語 |
A.噶瑪蘭語 | |
C.德路固語 |
卑南語 |
A.南王卑南語 | |
布農語 |
A.卓群布農語 |
B.知本卑南語 | |
B.卡群布農語 |
C.初鹿卑南語 | ||
C.丹群布農語 |
D.建和卑南語 | ||
D.巒群布農語 |
雅美語 |
A.雅美語 | |
E.郡群布農語 |
撒奇萊雅語 |
A.撒奇萊雅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