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收入戶: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
2.中低收入戶: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
3.其他經濟弱勢:符合各級政府依其相關規定補助之經濟弱勢者或由各級政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 立證明者,抑或符合各縣(市)街友(或遊民)安置輔導辦法者。
二、受理補助期程:107年1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期間(補助至當年度總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就醫費用收據可溯自106年12月16日。
三、就醫補助項目:健保欠費、健保部分負擔、住院膳食費、救護車費用、掛號費等。
四、申請窗口:符合資格民眾可至各鄉鎮(市)衛生所申請或由醫院代為申請送件至衛生局進行審核撥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