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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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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化工原料業及兼售食品添加物業者自主管理作業指引」

  • 更新日期:2018/4/23
  • 公告單位:經建課

化工原料業及兼售食品添加物業者

自主管理作業指引

壹、 前言

  為從源頭控管具食安風險化學物質,特推行化工原料業及兼售食品添加物業者自主管理作業指引,藉由落實「四要管理」:流向管理、貯存管理、標示管理及販賣風險管理等四項自主管理措施,從源頭預防食安風險化學物質系統性流入食品之風險,進一步保障國民健康。

貳、 適用範圍

一、 販售化工原料或其半成品、化學物質、工業用染劑或其原料及其他相關行業,包括製造商、輸入商、販賣及經銷商等。

二、 前項業者有兼售食品添加物者,其販售食品添加物以外之化學物質管理方式,適用本作業指引。

三、 販售食品添加物或其他宣稱有「食品用」、「食品添加物級」、「食品級」或可供作食品原料等同義字樣原物料及產品之管理,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範。

參、 四要管理

一、 流向管理

(一)      販賣化工原料或其半成品、化學物質、工業用染劑或其原料,應實施流向管理作業。

(二)      流向管理作業得以電子或紙本方式製成紀錄,一般化學物質流向紀錄應與食品添加物流向紀錄分別製作、保存,並由營業場所負責人或指定之專人每月定期稽核校對。

(三)      紀錄內容應包含進貨來源、進貨日期、進貨數量、庫存量、銷貨日期、銷貨對象及銷貨數量等資料。

(四)      進貨來源、進貨數量、銷貨對象、銷貨數量,應逐筆紀錄;庫存量應逐日記錄。

(五)      販售化工原料或其半成品、化學物質、工業用染劑或其原料,應開立收據、發票或出貨單等紙本單據,並比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保存至少3年。

(六)      販售食品添加物之收據、發票或出貨單應與前述項目分別開立,其格式及保存年限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範。

(七)      銷貨對象為自然人者,得不需登記其資料,惟仍需於銷貨對象紀錄欄位登錄為「個人購買」。

二、 貯存管理:化學物質貯存及標示警語

(一)      化工原料貯存區應以有形之櫃、倉與食品添加物貯存區作區隔,若因限於場地大小或搬運作業而無法獨立設櫃、倉者,其化工原料與食品添加物應至少距離60公分(2台尺)以上。

(二)      化工原料與食品添加物皆應以相容材質妥善包裝密封,依品項整齊排放,並清楚標示為化工原料貯存區或食品添加物貯存區。

(三)      化工原料貯存區,應於貯存區入口或牆壁明顯處設有「化工原料區 禁止用於食品」之標示,字體大小至少為120點(或4*4公分)粗體字。

(四)      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貯存區域之標示,皆應以白底黑字之紙張、塑膠板或金屬板製作,尺寸至少為A4(21*30公分)以上。

三、 標示管理:化學物質標示及風險揭露

(一)      販賣化工原料或其半成品、化學物質、工業用染劑或其原料或其他相關化工製品者,應清楚標示商品名稱或主成分。

(二)      非食用化學物質,應於商品名旁或下方,以與商品名標示大小相同之紅色字體標示「禁止用於食品」,惟若販賣目的即屬相關用途或經查驗登記者,得酌予調整前述文字內容。

(三)      有販賣化學物質產品且該產品之標示或廣告該產品為「食品用」、「食品添加物」、「食品級」或可供作食品原料同義字句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範,並應向衛生機關登錄為食品業者。

(四)      屬食品添加物者,其產品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之規定。

四、 用途告知

(一)      販賣非食用化學物質時,應詢問購買者用途,並口頭告知不得用於食品,或以書面方式於發票、出貨單等單據加註「禁止用於食品」。

(二)      若有跨鄉鎮縣市購買、少量購買、或陌生可疑人士購買等情形,務必留意其購買目的,必要時應拒絕販售。

肆、 化學物質安全措施

一、 販賣、貯存、陳列化學物質應備有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SDS)。

二、 化學物質應以相容之容器、包裝保存,並保持外觀完整無破損,必要時應有隔水、隔熱、抗腐蝕、防洩漏等隔絕措施。

三、 互不相容之化學物質(如互相接觸後會產生高熱、有毒氣體、腐蝕性物質、反應性、爆炸性…等)應隔離存放。

四、 化學物質運作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附件:化學物質流向紀錄表(參考範例)

日期

商品名稱

販售數量

單位

販售對象

107/3/30

清潔用檸檬酸

1

公斤

自然人

107/3/30

工業用醋酸

25

公斤

○○有限公司

107/3/30

椰子油起泡劑

2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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