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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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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寺廟宣導參與臺南市政府廟會活動時應遵守臺南市政府宗教優質化政策,避免違反臺南市政府規定而受罰

  • 更新日期:2018/10/11
  • 公告單位:民政課

一、臺南市政府自102年起推動宗教優質化政策,明訂廟會活動應遵 循之各項規範,並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警察局、消防局、環境 保護局及各區公所依現行法令針對廟會活動事前宣導、事 中勸導及事後開罰,幾年來已獲得多數廟宇認同及市民支 持,目前違規情形多發生於少數外縣市交陪宮廟。
二、臺南市政府宗教優質化政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遶境路權僅供廟會隊伍行進使用,不得於道路上施放爆
竹煙火,僅同意於廟埕施放,並建議使用電子音樂鞭炮
或於炮籠施放。
(二)晚上10時後至翌日7時前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如經檢舉
或蒐證有施放爆竹煙火立即開罰。
(三)參與廟會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騎乘機車應戴安全帽。
(四)鞭炮施放以最少量為原則,且應有認可標誌。
(五)活動後應立即清潔,未依規定即時清理者由環境保護局
依法告發。
(六)學校、圖書館、醫院周圍50公尺範圍內,全天禁止施放
爆竹煙火,違者由環境保護局依法告發。
(七)對於道路使用範圍之花木、設施、沿路住戶、學校及機
關等各項設施不得損毀,如經舉發則依法賠償,並負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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