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有關「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解釋令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本解釋令自108年6月1日起生效。解釋令.pdf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