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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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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有關「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解釋令

  • 更新日期:2018/12/3
  • 公告單位:經建課

轉知經濟部有關「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解釋令

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請直接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以免發生危險。」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108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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