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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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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神職人員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其所屬宗教團體相關人員可否代為簽具,以及宗教團體為其身故且無親屬之神職人員申請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等案

  • 更新日期:2019/2/11
  • 公告單位:民政課

一、依據內政部108年1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80220739號函辦理。
二、有關宗教團體反映神職人員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其所屬宗教團體相關人員可否代為簽具1節,按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病人本人無法親自簽具同意書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又衛生福利部針對「病人之關係人」之認定範圍,
釋明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另病人與關係人間特別密切關係之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為要件(衛福部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240號函參照)。準此,有關神職人員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其所屬宗教團體相關人員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考量身故且無親屬之神職人員其特殊性,內政部業建議地方主管機關得允許由渠所屬宗教團體,為其申請使用公立殯葬設施,俾便處理後續殯葬相關事宜(內政部107年7月17日台內民字第1071102781號函參照)。惟鑑於邇來仍有宗教團體迭向該部詢及所屬神職人員身故時,如何申請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等問題,爰惠請各縣(市)政府本於宗教輔導之職責,將轄內公立殯葬設施申請使用相關規定,轉知所轄宗教團體。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240號函及內政部107年7月17日台內民字第1071102781號函影本各1份供參。

來文108E00008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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