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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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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酒駕累犯撞死人 可重判無期

  • 更新日期:2019/6/6
  • 公告單位:行政室

2019-06-01

〔記者黃欣柏、廖千瑩 /台北報導〕嚴懲酒駕累犯!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明定曾犯酒駕、毒駕案件者,若於五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徒刑,若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三讀通過的民進黨團版本,刪除酒駕致死、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將可比照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民進黨團提案說明中特別解釋,如果能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本就可回歸「刑法」依殺人罪論處,無須再另訂條文。

據了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原條文僅規定酒駕、毒駕行為處兩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及酒駕致人於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致人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條文中對累犯者並未訂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法務部統計,近三年來,國內酒駕肇事被判刑確定案件數,雖呈現微幅下降趨勢,但酒駕累犯比率卻不斷上升,二○一六年時,累犯比率僅二十四.三%,到去年已成長至三十一.一%,顯示有高比率酒駕者不畏刑罰、一犯再犯,因此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提案修法,共計多達三十五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其中,親民黨團版本直接明定再犯致死者可處死刑,不過昨日表決由民進黨團版本勝出。而行政院提案版本規定,酒駕致死、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將可比照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三讀通過的民進黨團版本,雖是從行政院版本微調而來,卻將此規定刪除,因而遭在野黨批評是「打假球」。對於在野黨質疑刑責太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昨強調,現行條文對酒駕致死的最重處罰是十年徒刑,累犯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重可判到十五年,而民進黨團直接加重至無期徒刑,已相當於殺人罪的次重刑度,這是兼顧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的立法,絕無「打假球」問題。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二○○九年至二○一七年間,因酒後駕車所致受傷或死亡人數,平均每年高達一萬餘人,其中每年平均死亡人數約二百餘人,造成許多家庭重大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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