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98號函,各機關需緊急辦理與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俗稱武漢肺炎)有關之各項採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 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 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
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並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 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三、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 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