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二、另依據前揭要點第三點,本案申請書之受理機關及審查機關如下:〈一〉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及公有租地,由鄉〈鎮、市、區〉公所受 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二〉大學實驗林租地,由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受理及審查。〈三〉農委會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之國有林租地,由農委會林務局林區 管理處受理及審查。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段木香菇或木耳】申請書.pdf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森林蜂產品】申請書.pdf林下經濟經營使用【臺灣金線蓮】申請書.pdf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