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各直轄市、縣(市)為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災害造成蜂群(蜜源缺乏)損害現金救助地區,檢附來文及相關附件

  • 發布單位:經建課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為全國,項目為蜂群, 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1、自115731日起至813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 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2、例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 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 日數順延。 1 3 號: 保存年限: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 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 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 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蜂 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550元。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考量蜜源缺乏致蜂 群災損嚴重,農民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 之客觀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 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

其他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