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鎮0-2歲嬰幼兒營養補給費

  • 發布單位:社會課

一、補助對象:110年元月1日(含當天)以後出生,初設戶籍於本鎮之0-2歲嬰幼兒,且不得於補助期間遷出。

二、申請要件:父與母提出申請時,須同時連續設籍本鎮達1年以上,且不得於補助期間遷出本鎮。

三、申請時效:受補助人年齡滿6個月、1歲、1歲半、2歲時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補助標準︰以半年為一期,自受補助人出生日起算,每期補助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補助至2足歲為止。

五、申請資料:

(一)最新之戶籍謄本(未遷出記事不可省略)。

(二)郵局或羅東鎮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三)身分證與印章。

(四)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