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40、41條並具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0至28條要件、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各款資格者,得申辦緩、逐、儘召。
二、申請日期:緩召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逐次及儘後召集至108年5月31日止,逾期均不受理補辦。
三、申辦窗口:緩召第4、5款及儘召第4款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或民政)單位提出佐證申請;餘各款請洽人事權責單位申辦。
四、原已核准有效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者,如原因繼續存在,請依限檢證續辦109年度延長時效申請作業。
五、108D1009173.pdf各款申請單位、對象、範圍及限制條件,請參考國防部後備指揮 部全球資訊網「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請公告」,或逕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