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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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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搬運車需做農耕用途,請農友勿違規使用農地搬運車,違者不予核發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

  • 更新日期:2020/10/22
  • 公告單位:經建課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年9月29日農糧資字第1091070986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2點第2項規定,農業機械使用證之核發,得供農民、農民團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利用該農機,以從事農業耕作,並得持以辦理農機用油或用電之優待事項。同法第16點第1項第5款規定,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所載運之物品應以自營農場生產品、農業生產必須之資材及一般非營業性之農家自用品為限。
三、邇來民眾反映部分農地搬運車未做農耕用途,轉知農友勿違規使用農地搬運車,違者不予核發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農機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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