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於109年4月10日前買受之禮券,適用舊規定。二、消費者於110年1月1日起購買之禮券,應適用新規定,且依新規定貳、應記載事項四、退還禮券之手續費,不得逾退還金額百分之三。 三、業者自願自公告日(109年4月10日)起適用新規定者,因舊規定並未規範收取手續費事宜,爰依契約內容,如不收取手續費,仍應注意不得收取。如有收取手續費,則須注意退還現行禮券收取之手續費用不得超過新規定所定之上限。行政院農委會公告.pdf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