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詳如以下說明:1.上揭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9年12月29日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711號令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詳閱附件,並請逕下載使用。 2.各社區發展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改選相關事宜,請應依新修正之辦法辦理,並就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6、8、12、25條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4、8、10、11、14條加以留意。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全文)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全文)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9.12.29修正)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修正總說明(1091229修正)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