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 | 宜蘭縣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續訂、變更、終止登記應備文件一覽表 | ||
作業部門: | 民政課 | ||
作業流程: | 一、出租人死亡,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 3.新租約書1式3份 4.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 5出、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若單方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二、承租人死亡,租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 3.新租約書1式3份 4.承租人死亡時之除戶謄本1份 5.繼承系統表1份 6.繼承人戶籍謄本各1份 7.非現耕繼承人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或現耕繼承人切結書1份 8.繼承人印鑑證明各1份 9.單獨申請變更登記理由書1份 10.繼承人現耕切結書 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耕作權含部分或全部放棄》,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 3.新租約書1式3份(部分放棄時) 4.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1份 5.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 6.承租人印鑑證明各1份 7.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四、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應備文件: 1.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 3.終止租約證明文件: (1)法院判決確定者: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2)訴訟上和解者:法院和解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3)調解、處成立者:調解、處成立證明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4)雙方合意租約終止者:承租人印鑑證明及耕作權放棄書各1份 4.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辦理終止時,對於土地改良或農作物補償部分要補償完畢方可辦理終止租約 ※公所承辦人員辦理3.(1)~(3)租約終止時,得直接辦理終止,俟辦竣租約終止登記後再通知承租人。 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登記應備文件: 1.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 3.終止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契約書正本或影本各1份 4.出、承租人雙方印鑑證明各1份 5.出、承租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6.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 ※如係部分終止租約,另需連件辦理其餘土地之租約變更登記。 六、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期滿,出、承租人雙方未在公告期間到公所辦理續訂,公所依規定註銷租約,發文通知出、承租人雙方,事後承租人到公所辦理續訂租約之應備文件 : 1.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正本 3.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若委託他人代辦需附委託書及承租人印鑑證明1份) 4.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5.承租人自任耕作現況照片(公所承辦人員需親自現勘拍照確定承租人有耕作事實) PS:建議---若是都內土地請附使用分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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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天數: | 11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