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申請承租鎮有房地 作業部門:財政課 作業流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戶籍資料 3.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 4.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占用證明文件(該地上房屋設定住所之戶籍資料、門牌編定證明、房屋籍證明.電力或自來水公司裝設水電之證明,以上擇一) 5.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法院公證買賣契約或法院公證、認證書,擇一) 6.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擇一) 作業天數: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