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指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情形,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內容如下:
1.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2.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3.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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