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等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近年疑有部分外籍勞工基於原屬文化風俗而食用犬貓,惟未悉我國法令規範,致有觸法之虞。為強化法令遵循及行為指引,農業部已製作多語版宣導文宣(如附檔),請相關業者加強對外籍勞工宣導與教育,以共同防杜違法事件發生,維護動物福利。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 English version Indonesian version Thai version Vietnamese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