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及農業部114年7月29日農林業字第1142440359號令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辦理。 |
二、 | 旨揭公告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撿拾區域為國有林區域外宜蘭縣轄區全縣海灘(岸)(各港口及烏石鼻海岸自然保留區範圍除外)。 |
(二) | 僅限設籍於宜蘭縣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
(三) | 撿拾之漂流木為經宜蘭縣樹藝景觀所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認定不具標售價值者, 且無政府註記或烙印標記。 |
(四) | 撿拾期間不限漂流木尺寸及重量,允許使用鏈鋸等工具自由裁切。 |
(五) | 禁止使用機具直接進入野溪或河川搬運漂流木,但在符合水利法相關規定,容許在河川範圍得使用小型自用車輛載運漂流木,行駛於現有水防道路、便橋或越堤道路等特定道路。 |
(六) | 撿拾且自行使用時無須辦理登記可自行攜回。 |
(七) | 若拾得人有商用需求須辦理登記,請先行電話通報林產物檢查站預約登記時間。 |
(八)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本縣轄區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本公告即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