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設籍本縣且年滿18以上之原住民,每戶以1人為限,配偶親屬非同一受災戶亦可申請。
(二)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居住於花蓮縣光復鄉。
二、補助標準:每戶補助新臺幣1萬元,每戶以1人申請為限。
三、申請期限:自核定公告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四、受理申請單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申請人於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受災照片(至少2張)或政府機關、村里長出具的受災證明文件。
4.領據。
5.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經查明未符補助者,應追繳其金額:
(一)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補助。
七、聯絡窗口:03-9253995分機4203陳社工督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