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農業部函本(113)年度捕撈漁期業於113年2月29日結束,依「鰻苗漁期捕撈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113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請民眾及漁民遵守管理規定,所架設鰻苗捕撈網具應立即移除。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 鰻苗漁期捕撈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