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13年旨揭漁業配額為452公噸;且達分配額度80%時,得向農業部漁業署申請增加配額,該署屆時將視執行管理作為,於控管配額中適度調整分配。倘未申請,則依「地方主管機關訂定魩鱙漁業管理規範原則」,於漁獲量達所分配額度90%時,公告合理期限全面禁止採捕,海上從事魩鱙漁業漁船(筏)須立即返港。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 農業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