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宜蘭縣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
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蘇澳鎮:本辦法第六條附表—
壹、農產業全品項(西瓜、番石榴、青蔥除外)。
(二)宜蘭縣全縣:大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8月2日起至8月12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
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宜蘭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
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
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