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 員工專區  

羅東鎮公所

::: :::

羅東鎮公所廉政法令宣導教材


n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
  1. n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2.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原則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3.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4. 如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下列各款事由,例外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廉政法令宣導教材連結:羅東鎮公所廉政法令宣導教材.pdf
相關說明文件(本區連結會開啟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