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 | 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申請 | ||
作業部門: | 民政課 | ||
作業流程: | 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深造教育 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已領取相關單位補助者除外) (二)著作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於政治社會、教育文化、醫療保健、生活改善、土地利用、農林漁牧發展、工商業發展、觀光遊憩、經濟管理、創業生產等領域經公開發表並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 (三)發明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取得發明專利權者予以獎勵,擇一獎勵。 (四)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對於從事原住民族專題研究者,經公開發表並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委辦研究案,學位論文及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五)專業考試 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予以獎勵。(不含檢覈筆試)。 (六)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參加全國性運動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總會)主辦之單項錦標賽,擇一最優成績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入學階段 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者,碩士生獎勵新台幣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 2.獲得學位階段 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博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八萬元。 (二)著作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三)發明 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四)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五)專業考試 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六)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獎勵標準如附件四。 五、申請(推薦)方式及時限: (一)申請人以設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為限。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底止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底前核轉本會委託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三)申請時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三依申請類別擇一)、領據(如附表四)、戶籍謄本(應註明原住民身分)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二、三)或實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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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天數: | 每年1月至2月底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