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 | 寺廟更換負責人須一併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說明 | ||
作業部門: | 民政課 | ||
作業流程: | 本鎮登記有案之寺廟,更換負責人後,請備齊下列文件共1式5份,依序裝訂成冊後,向本所辦理寺廟變動及換證作業(須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寺廟印信、負責人章)。 (一)寺廟申請公文 (二)寺廟變動登記表(A4版)、新任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會議紀錄、簽到表 (四)原核發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正本,並影本5份。 (五)寺廟換證概況表。 (六)最近3個月內之4×6寺廟全貌及主祠神佛像彩色照片各1幀。 (七)最近1次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或管理章程影本(加蓋負責人印鑑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八)最近1次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或執事名冊影本(加蓋負責人印鑑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九)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加蓋負責人印鑑,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十)財產清冊(請附土地及房屋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並加蓋負責人印鑑,註明「與正本相符」)。 (十一)其他變動事項表件(如信徒名冊人數有變,另須附新舊新徒名冊及異動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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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天數: | 10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