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 | 109年底租三七五約期滿出租人收回耕地自耕申請相關表件 | ||
作業部門: | 民政課 | ||
作業流程: | 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者,應填具「私有耕地租約期滿 收回耕地自耕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1 份,向本所申請:(下列第4、5、6項文件係承租人亦提出申請續訂租約或經通知表明願意續訂租約,而有審核收益支出必要時才須檢附) 1、原租約書正本。 2、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身分證正本: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本 所留存影本1份。 4、租約期滿前1年(即民國108年)底,出租人之全戶戶 口名簿影本(應包含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得以回溯確認民國108年12月31日該戶之實際人口數)。 5、民國108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6、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核發之民國108年全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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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天數: | 110.01.01-11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