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 作業部門:社會課 作業流程:申請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經醫師診斷需要該項輔助器具後,始可購買。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 3.印章 4.公立醫院醫師診斷書及評估報告 5.輔助器具三個月內統一發票或收據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作業天數:轉至縣政府申請辦理